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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分规章的决议

宣布于: 2024-03-28 17:58

? ?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刷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议修改下列部分规章:

? ? 一、删去《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24号,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条约后7个事情日内,将条约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分备案。分包条约爆发重大变换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换后7个事情日内,将变换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 ? 二、将《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89号,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改)第十八条中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但实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将第十九条中的“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修改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但实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 ? 三、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静治理划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治理清静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清静治理步伐等资料”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治理施工允许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清静治理步伐等资料”。

? ? 四、将《都会建设档案治理划定》(建设部令第61号,凭证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吸收规模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完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工程档案举行预验收。预验收及格后,由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吸收规模的工程,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凭证建设工程完工团结验收的划定对工程档案举行验收”。

删去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完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在治理完工验收备案时,应当磨练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 ? 五、将《都会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治理步伐》(建设部令第136号,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完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举行专项预验收”修改为“城建档案治理机构应当凭证建设工程完工团结验收的划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举行验收”。

? ?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以上5部部分规章凭证本决议作响应的修正,重新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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